技术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关于我们>联盟介绍

“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2021-06-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满足国家有关评价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是指用户通过固定和移动宽带网络访问互联网业务时,单位时间内从互联网应用所在服务器能够获取的数据量,主要反映用户通过固定和移动宽带网络上网时的用户体验速率,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的单位为“兆比特每秒(Mbit/s)”。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指标不同于常用的统计指标,需通过技术手段监测获得。

第三条 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监测对象为固定宽带网络下载速率和移动宽带下载速率情况,两者按照固定方式计算得到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最终数据结果。

第四条 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结果运用于国家有关评价考核工作,并用于评估我国宽带网络综合发展水平,服务推进我国宽带网络发展工作,引导相关主体共同优化提升我国宽带网络质量。

第五条 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的技术方法应当遵循《宽带速率测试方法 用户上网体验》(YD/T 2691-2014)、《宽带速率测试方法 移动用户上网体验》(YD/T 2892-2015)、《宽带测速平台测试方法 固定宽带接入》(YD/T 2791-2015)、《宽带速率测试方法 移动宽带接入》(YD/T 2792-2015)以及《宽带速率测试方法 固定宽带接入速率》(YD/T 2400-2018)等通信行业技术标准。根据宽带网络技术发展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指导相关标准化机构和组织对标准进行修订,保障指标监测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指导开展“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工作。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的监测数据来源为相关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提供数据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委托中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数据分析机构)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聘任宽带网络速率监测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对专家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进行技术指导和数据审定。

第八条 提供数据单位将监测基础数据传送汇总至数据分析机构。数据分析机构汇总各个来源的监测基础数据,开展分析和处理,形成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数据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按照国家有关评价考核机制的要求,将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数据结果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指导开展宽带用户下载速率全过程相关工作,并委托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指标监测技术方法、数据来源进行审定,对数据结果进行技术把关和审核。

第三章 各参与主体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指导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工作,组织成立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指标监测工作各环节进行评估指导。

(二)委托中立第三方机构,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我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数据结果。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确定的监测方法,开展本地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工作,并与全国层面监测数据做好统筹对接。

第十条 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响应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针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工作的工作要求,针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的工作方式、数据来源、监测方法、数据传输储存方式、数据清洗方法、数据处理方式等相关情况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形成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相关体系化工作机制;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的数据结果进行技术把关和审核。

(二)不定期开展专项会议,针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相关问题研究建议,并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十一条 提供数据单位开展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指标监测,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通信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标准化技术方法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数据监测的科学性和同一性。

(二)每一条监测样本,需按照统一字段格式提供,未经用户授权,提供数据单位不得获取或提供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数据。

(三)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严禁对原始基础数据进行修改和篡改。

(四)提供数据单位在向数据分析机构提供监测数据前,需按照统一的规则对原始基础监测数据进行清洗,以防止数据失真。

(五)需按照固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提供向数据分析机构提供数据,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六)需按照约定的数据传送方式向数据分析机构传送数据,并按照国家数据安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的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七)对所提供的宽带用户下载速率原始基础数据负有全部责任,需采取必要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提供数据单位应当依法记录并留存数据采集日志和人员变更记录,各项日志存留时长不少于六个月。

(八)各提供数据单位有责任夯实宽带用户下载速率原始基础数据监测基础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迟报、不缺报、不错报;建立专项联络机制,确定专项对接责任人,及时响应其他环节机构的需求;建立内部数据监测质量控制方法与规范,如人员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数据分析机构对口人员,保障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数据分析机构汇总分析和处理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指标监测,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汇总提供数据单位宽带用户下载速率,需对全量数据进行再次核查清洗,保障数据真实有效。

(二)对提供数据单位原始基础数据中的用户归属地,根据技术条件,按照能够获取的IP地址库,通过IP地址解析规则进行校验,尽可能保障用户所在地的准确性。

(三)需按照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方式和方法开展数据分析和处理工作,对固定宽带下载速率数据和移动宽带下载速率数据进行分别处理。

(四)数据分析机构应协助提供数据单位审核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对数据监测的关键流程和重要环节开展技术研判,负责对数据质量的考察和技术评定,对相关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提供数据单位,协商解决。

(五)数据分析机构需严格按照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方式和方法开展数据分析和处理工作,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数据的采集、清洗、处理方式变更及其他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相关流程的调整和变更,需经过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方可实行。

(六)数据分析机构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相关数据实行内部审核审查机制,保障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经审核和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数据用途及可用范围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关要求执行。

(七)数据分析机构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相关基础原始数据严格保密,除经提供数据单位授权许可和工业和信息化 部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外,不得将提供数据单位的相关数据转给第三方、进行发布或者用于除宽带用户下载速率分析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八)数据分析机构应同提供数据单位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就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的相关工作进行交流,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专项联络机制,保障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九)数据分析机构处理将经专家委员会审定的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数据用途及可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主管单位规定。

(十) 数据分析机构可协助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各环节工作的研究和讨论,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

(十一)数据分析机构需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建立部署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相关技术手段。

(十二)数据分析机构应及时响应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各环节工作的各项需求,并通过技术分析等方式,回应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相关问题。

(十三)数据分析机构开展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工作,应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及委托的科研机构开展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工作,协助不断完善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指标数据监测机制,协助推动相关技术手段的建设和部署。

第四章 数据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提供数据单位和数据分析机构需共同建立数据传输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保障数据传输的私密性和安全性。数据存储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安全。提供数据单位和数据分析机构对各自数据存储平台负有网络和信息安全责任。如发生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权向参与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流程的相关机构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有关数据归相应数据提供单位所有。参与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工作并承担相关职责的有关主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有关总体情况数据的知情权。涉及到其他单位数据信息的,需要征得相关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信息发展司对提供数据单位、数据分析机构及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委员会有管理权,可根据宽带用户下载数据监测工作相关需求,对各环节参与单位进行增减或替换。

第十七条 提供数据单位若在数据真实性和报送时效性方面出现问题,经协商后仍未能解决,经数据分析机构和宽带网络速率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核定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有权取消该主体参与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对宽带用户下载速率数据监测各环节工作有监督权和问责权,如数据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方面出现问题,或发生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应对相关主体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出现漏报错报、数据不实等主体责任承担不利的相关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