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关于我们>联盟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05-10

工信厅联通信〔2016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取得实效,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15919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1087号,以下简称《资金通知》)有关规定,现就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在项目统筹组织、资金管理、地方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细化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试点进度。各地应抓紧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尽快完成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各地中标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及竣工验收申请。

(三)规范资金使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按照《通知》、《申报指南》、《资金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和各自职责,依据财经纪律严格使用程序,专款专用,并结合招标情况和工程进展等及时拨付到位,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效益。

(四)加强组织管理。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明确对中标企业的监督监管,并推动试点地区地市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承诺的支持政策,保障中标企业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建立中标企业工程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季度将企业工程实施进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亮点成效等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

二、技术要求

(一)网络覆盖范围。试点工程中的所有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对于原采取铜缆接入宽带的行政村,应改造升级实现光纤通达,以确保宽带接入能力不低于12Mbps

(二)速率标准。应向宽带网络覆盖行政村区域内用户提供12Mbps及以上的多种速率宽带接入产品。宽带产品速率要满足通信行业标准《宽带速率测试方法 固定宽带接入》(YD/T 2400-2012)的要求。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中所使用网络设备需符合《宽带普遍服务质量管理系统总体要求》和《宽带普遍服务专用固定客户端设备技术要求》,中标企业需向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供测速数据和配合测速验收的必要技术条件等。

(三)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应符合有关国家和通信行业标准规范。试点任务应满足共建共享相关要求,新建的至村光缆必须预留4芯共享纤芯。

(四)运营维护要求。中标企业要至少保持6年持续稳定的运行维护,运营期间为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应满足《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相关要求,相关要求应在标书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宽带产品资费水平不得高于试点地区农村平均资费水平,鼓励企业采用更优惠的资费方案。

三、招标投标要求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招标投标工作。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行业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二)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指南》附件2中有关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地方政府扶持政策和中央资金补助上限;报价要求和本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技术要求中所有内容;建设和运营目标。

(三)投标相关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试点地区宽带接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资质,以及长期经营和服务保障的能力,基础运营商以省公司为主体参与投标和签署合同。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地区网络基础条件;试点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中需对本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技术要求提出的各类要求有清晰的技术保障措施;试点地区宽带市场推广、应用创新等业务方案,包括将光纤网络通达行政村的驻地村委会、中小学、卫生所公共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地市所支持的未通村整体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和升级村整体FTTH家庭用户比例的发展提升计划等;资金投入成本概算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需求。

对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未能成立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四)评标要求。评标专家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投标企业资质、信誉和长期经营能力及服务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水平;同等技术和服务条件的界定等。

(五)签订协议合同。招标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按申报实施方案中支持政策与中标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承诺的政策等;招标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履约责任等。

四、有关监督检查要求

(一)严格竣工验收。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督监管,按期推进施工进度,严格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约履行。对于未能按期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将向社会通报,视情况追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加强对试点地区中标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管,日常监管与实地抽查并重,对运营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用户投诉等问题要及时处理,保障试点地区宽带服务质量。对于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据行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通报。

(三)加强政策保障。试点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申报方案及协议中承诺的支持政策,保障试点地区建设任务的实施。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信息通报、经验交流、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本省(区、市)及试点地区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地执行。对于未按承诺落实支持政策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应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两部门视情况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电信普遍服务试点资格。试点地市人民政府应通过科普、用户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试点地区宽带应用普及,促进当地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医疗等发展,充分发挥电信普遍服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严格依法组织实施。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严格依法组织好试点工作。对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资金使用违法违规、组织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取消该省(区、市)一定时期内电信普遍服务试点资格或减少该省(区、市)后续普遍服务试点地市支持数量和金额,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媒体监督和宣传。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示、通报、媒体报道等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对有重大不履约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对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成效亮点及时总结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37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 王存祥010-6820616

                          财              刘毅飞010-6855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