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6
工信厅联通[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加快提升城市宽带发展水平,推动我国城镇化和信息化同步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和信息消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现将《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本地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1月8日
创建“宽带中国”
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加快提升城市宽带发展水平,推动我国城镇化和信息化同步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和信息消费,特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
第二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是指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通过创建示范实现本地区宽带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其整体宽带发展水平及发展模式对于全国同类地区具有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城市(城市群)。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创建示范工作。
鼓励各地在创建示范组织工作中,积极发挥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 创建对象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直辖市下辖区县以及省直管县可以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直辖市可以整体申报,但不得与下辖区县同时申报);中央或省级政府正式批复的城市群可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
第五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期为3年。
第六条 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下述指标中应至少满足其中4项要求:
(一)城市家庭20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85%;
(二)农村家庭4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90%;
(三)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5%;
(四)3G/LTE移动电话人口普及率达到40%;
(五)4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80%;
(六)8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35%。
第七条 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由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要求的城市(城市群)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城市群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申报或由省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直辖市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汇总材料,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第八条 城市(城市群)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方案。创建方案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建立完备的推进宽带发展工作的组织决策和协调机制,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二)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结合《“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及2020年发展目标,制订本地区未来三年的具体工作目标,其中“第六条”所要求的6项指标,均应在创建期末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三)创新发展思路。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能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发挥宽带在推进经济转型、促进信息消费、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宽带与下一代互联网、第四代移动通信等有关工作的统筹衔接,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宽带发展模式,对全国同类地区产生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加大政策保障。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应能充分体现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应将宽带发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在推进网络建设、用户普及、应用发展等方面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需提交以下材料(相关模板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下载):
(一) 城市(城市群)宽带发展现状;
(二)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方案;
(三) 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须提供中央或省级政府对城市群批复的规划等文件;
(四) 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按年度接受申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将“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方案等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应使用上年度9月份以后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实地抽查后,确定年度“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上适时更新“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名单,并公开“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创建方案要点。
第十三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在创建期内,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创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息通信新技术新业务试点、示范项目等方面,优先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我国宽带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基础条件和指标进行更新调整。如遇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更新后的基础条件和指标,组织对之前确定的“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宽带发展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